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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宋**于2010年11月16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万余元以及利息。商丘**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商丘众**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众**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葛*、被上诉人宋**之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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