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河南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司)、河南裕**有限公司商**目部(以下简称商**目部)与被申请人崔**、孙**、孙**、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裕**司、商**目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裕**司、商**目部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396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裕**司及商**目部的委托代理人吕**,被申请人崔**、孙**、孙**、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此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商民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