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楚**、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楚**、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70元,减半收取1728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