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楚**、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70元,减半收取1728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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