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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胡**与被上诉人陈**、南阳**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武汉**项目部)、胡**与被上诉人陈**、南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陈**于2013年9月11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项目部、胡**、南**公司支付工程款1016210.34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5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内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武汉**项目部、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常*,胡**,陈**的委托代理人陈**,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罗宏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0元,退还武汉**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8620元;退还胡**86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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