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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2年11月26日向镇**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秦*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秦*反诉请求:1、驳回王**的诉讼请求;2、判令王**赔偿在建房中给秦*造成的损失136384元;3、判令王**赔偿因其建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秦*造成的损失60000元;4、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秦*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王**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给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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