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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江苏正泰**镇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江苏正泰**镇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柳*初字第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及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江苏正泰**镇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司**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柳*初字第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4000元,退还给二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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