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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设集团与邓州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邓州市公安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邓**民法院于2011年3月26日作出(2009)邓**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红**有限公司、邓州市公安局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邓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董*、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河南红**有限公司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4800元、邓州市公安局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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