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章**、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城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杨**,被上诉人章**、张**及其二人的委托代理人侯有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城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