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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章**、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章**、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城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杨**,被上诉人章**、张**及其二人的委托代理人侯有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城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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