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华学校与被上诉人方城县教育建筑装饰材料供应站、原审被告孙*、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方**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2008)方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方**华学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华学校、原审被告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周**,被上诉人方城县教育建筑装饰材料供应站的委托代理人刘**、郭**,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方**华学校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757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