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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输局与孙长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葛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劳务结算协议系被上诉人与他人所签订,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2009年,河南九鼎**责任公司与长葛市政府签订了《长葛市基础BT项目框架协议》、与长葛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了《长葛市黄金大道新建工程BT项目施工合同书》,实施长葛市黄金大道及双洎河大桥BT项目。原告于2010年组织一批工人,与河南九鼎**责任公司约订了口头劳务合同,并按约定完成了长葛市黄金大道及双洎河大桥BT项目的部分劳务,同时承诺垫付工人工资。现工程完工,河南九鼎**责任公司以长葛市政府、长葛市交通运输局未按约定支付该工程项目回购款为由,拖延结算和付款。2013年8月29日,河南九鼎**责任公司与孙**签订了劳务结算协议,后双方因履行协议而引起纠纷。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河南九鼎**责任公司向长葛市交通局及政府申请工程款并支付给乙方孙**,否则,乙方有权向信阳**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共同遵守约定。孙**按照协议约定向信阳**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信阳**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定性不当,应予纠正,但裁定驳回长葛市交通运输局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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