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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路**限公司与杜**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交路**有限公司(原路桥**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向受理法院提交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及工程结算相关单据,且我公司对此欠款确不知情。我公司认为在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杜**于2005年4月8日与上诉人中交路**有限公司(原路桥**限公司)因工程款结算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公路承包施工行为地在河南省固始县境内,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定性不当,应予纠正,但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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