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程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南**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因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程公司已于201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11541632.51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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