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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陈*,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退还给上诉人武汉正**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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