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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李*与被上诉人孟**、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李*因与被上诉人孟**、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李*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孟**及被上诉人孟**、孙**的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800元,退还上诉人张**、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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