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潢川**大米厂申请执行张**、康**购销大米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潢川**大米厂与被执行人张**、康**因购销大米同纠纷一案,河南**民法院于1998年8月28日作出(1998)豫法民终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1998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潢川**大米厂申请执行该民事调解书。同时因潢**民法院立案执行潢川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潢川**大米厂的潢**民法院(1997)潢经初字第2号经济判决书和原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信中法经终字第279号经济判决书。1999年9月13日,经原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协调,以上二案进行抵偿,合并执行并结案。2000年11月23日,经本院做出的(2000)信中法审监经字第33号经济裁定书,裁定撤销潢**民法院的(1997)潢经初字第2号经济判决书和原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信中法经终字第279号经济判决书。2012年2月24日,潢**民法院作出(2012)潢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同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因据以抵偿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013年9月28日,潢川**大米厂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民法院于1998年8月28日作出的(1998)豫法民终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河南**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因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潢川**大米厂已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710987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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