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申请执行南湾湖风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湾湖风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委会按(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的认定,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仍欠申请人邹**4939740元未还。执行中,本院对已查封的十三套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应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评估有结果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信中法执字第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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