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西**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向被告东**委会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东**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叶**及委托代理人张建设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东**委会2013年8月23日对本案涉及的证据另案提起诉讼,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6月28日恢复审理。因合议庭人员发生变动,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东**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08年8月28日,其与东**委会签订了“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建筑结构为四层框架,建筑面积4051.93平方米,工程内容以东**委会提供的商务楼施工图纸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从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合同总价款为4699611元,付款方式为工程主体完工支付4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东**委会在工程款中扣除10%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2年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以及工程变更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即委托赵*作为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并带领施工队进驻工地开始施工建设,经过一年的辛勤工作,该工程如期竣工,东**委会经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其公司催东**委会进行工程结算,东**委会却久拖不结,在工程项目部多次催促之下,东**委会同意于2010年11月18日进行结算。经协商,双方请济源市**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认定,最终该工程总造价认定为5245756.2元,除已付工程款外,东**委会尚欠其公司工程款总计为545756.2元。2011年3月7日,其公司委托赵*、赵*又与东**委会签订了“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从结算之日起二年内商务楼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524575.62元、帐面工程款21180.58元,两项合计545756.2元一并支付给赵*,质保金日期从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该协议还约定,质保金到期后,如东**委会无正当理由延缓或拒付,由北**办事处协调东**委会从东**委会帐户资金中扣除付给赵*。质保期已过,不见东**委会付款,其公司即向东**委会索要,东**委会以种种理由拒付,其公司请求北**办事处出面协调,东**委会仍然坚持拒付。请求:1、判令东**委会支付其公司工程款545756.2元;2、判令东**委会支付其公司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7月13日期间的利息20364.85元以及从2013年7月14日开始每日支付利息89.71元直至付清欠款之日。

被告辩称

被告东**委会辩称:西**公司主张的商务楼工程款总价为5245756.2元不实,实际上,商务楼工程款总价款应为4912248.45元,其居委会已给付470万元,未给付的工程款212248.45元是作为工程质保金留在其居委会处,也就是说其居委会只欠西**公司212248.45元,且所欠款项是质保金而不是工程款。西**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其居委会要求西**公司维修,西**公司虽进行了部分维修,但仍然存在多处地砖破损、局部楼顶漏水、局部外墙保温层裸露等质量问题。由于西**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且未尽到充分维修义务,其居委会才拒付质保金,不存在违约。请求驳回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委会在庭审中曾当庭提交反诉状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撤销西城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赵*、赵*2011年3月7日与其居委会签订的《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但在庭审结束之后的2013年8月28日,以已就反诉事项另案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反诉。

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其公司与东**委会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工程地点在济渎路与文昌路交叉口西南,结构形式为四层框架,建筑面积为4051.93平方米,工程内容以该商务楼施工图纸为准,工程承包范围为该栋商务楼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所涵盖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8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总价)为4699611元,付款方式为工程主体施工完成,东**委会支付西**公司工程总价40%工程款即187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东**委会扣除10%的工程质保金47万元外,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可在两年以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以及工程变更等事项。

2、济源市**询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8日制作的基本建设预(决)算审计定案表。主要内容为:工程项目名称为济源市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工程,报送造价为6146985.59元,审减造价为901229.39元,定案金额为5245756.2元。济源市**询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8日在审计单位意见栏目中签署了“同意”意见并加盖了公章,东**委会在建设单位栏目中签署了“同意”意见并加盖了公章,西**公司在施工单位栏目中加盖了公章。

3、东**委会2010年10月5日给其公司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经村两委研究,东高庄文昌商务楼竣工验收合格,以审计日期为付款日期,十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不付者,将按贷款利率2分结算利息。

4、李**2012年5月10日给其公司出具的收到条。主要内容为:收到东高庄商务楼修房顶、修水管款14500元。并称,李**是东高**委会的原任支部书记,主管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工程的工程建设;李**代表东高**委会曾提出房顶损坏、部分漏水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公司同意维修,但李**不让其公司维修而让其公司让出钱,为此,双方商定,由其公司支付给东高**委会14500元维修款;除此之外,在质保期内,东高**委会再也没有向其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

5、东**委会与赵*、赵*2011年3月7日同见证方济源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签订的《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赵*承建的东高庄商务楼的付款方式按东**委会与赵*所签商务楼建设合同执行;经决算,该商务楼总工程款5245756.2元,关于10%的质保金(数额为524575.62元)问题,按双方所签商务楼建设合同,二年内商务楼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524575.62元,帐面工程款21180.58元,两项合计545756.2元一并支付给赵*;质保金日期从决算日期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质保金到期后,如东**委会无正当理由延缓或拒付,由北**办事处协调东**委会从东**委会帐户资金中扣除付给赵*。

6、其公司自行打印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7、河南**人民法院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济**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对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济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驳回东高庄居委会要求撤销2011年8月7日签订的《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东**委会对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1无异议;对证据材料2有异议,表示不认可,认为其居委会虽然当时签字同意,但存在重大误解,因为其居委会当时以为该定案表是真实可信的;对证据材料3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不是其居委会两委中任何一个成员书写,内容不真实,其居委会对该商务楼从未组织过竣工验收,更没有对西**公司承诺过付款事项,该证明上加盖的公章是其居委会2009年4月前使用的公章,早已停止使用,属于废章,况且是先盖章后书写,内容虚假,涉嫌伪造,不予认可;对证据材料4本身无异议,但认为李**是其居委会的原任支部书记,这是李**的个人行为,与其居委会无关,可以证明西**公司给其居委会部分维修过,但不能证明修复完好;其居委会在质保期内不断向西**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对证据材料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予以反悔,因为当初其居委会对济源市**询有限公司对商务楼工程的决算认为是公正的,并不知道决算价款虚高不实,因而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现在认为显失公正而不予认可,该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赵*、赵*,主体资格不符;对证据材料6无异议;对证据材料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居委会准备申诉,在判决被撤销前尊重判决,不再对商住楼的工程造价提出异议。

被告东**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河南华**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7日制作的华勤豫结审字(2012)第005号济源市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审核结果为:送审工程造价是5245756.2元,经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4789082.8元,核减金额456673.4元。

2、照片8张。显示的是有裂缝的墙体、破损的房瓦等。

3、光碟1张。显示的是屋面有破损、预制板有裂缝,局部楼层墙脚漏水、房顶瓦破损等情况。

4、证人李**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2011年5月,其发现文昌商务楼雨水从五楼流向一楼,地板不平,内墙瓷片脱落,楼顶质量差。其进行过现场勘测,也找人维修过。多次向村委反映,没人管,才找人拍摄光碟。2011年11月,向信访局反映情况,不予处理。后居民代表要求进行审核,北海办事处高度重视,确定对此进行审计。

原告**公司对东**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1有异议,认为该报告书是在双方结算后由东**委会单方的行为,未与其公司协商,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对证据材料2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系东**委会的商务楼出现的质量问题;对证据材料3有异议,认为所显示的房屋地砖、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不能证明就是东高庄商务楼出现的问题,其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已经东**委会验收合格;对证据材料4有异议,认为该证人系东**委会的居民,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客观陈述,漏水不是其公司造成的,瓦*是东**委会安装彩灯时造成的,地板砖已使用二三年,并不能证明验收前就是破损的。

诉讼中,东**委会部分居民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即由济源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2014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东**委会的公章,编号为4108810002368,于2005年9月14日在济市蓝盾印章部刻制,于2009年4月16日将旧章上交公安机关更换新章,编号为4108810019771。因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有关,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西**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不是东**委会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而是东**委会的居民提供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是东**委会再举出该证据向法庭提交,也已超过了举证期限;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东**委会的公章是否更换系内部问题,与其公司无关。东**委会认为,提交该证据材料的8个人就是其居委会的居民,其中,除史**、李**外,其余6个人都是其居委会三委成员;对该证据材料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1、2、7,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东**委会部分居民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东**委会的编号为4108810002368的公章已在2009年4月16日上交公安机关,并更换了编号为4108810019771的新公章,也就是说东**委会在2009年4月16日之后已不能再使用编号为4108810002368的公章。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3,所加盖的东**委会的公章的编号为4108810002368,出具时间为2010年10月5日,但该编号的公章在2009年4月16日之后已不能再使用,据此可以看出,该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合法,故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4,因李**确系东**委会的时任支部书记,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5,东**委会曾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予以撤销,但经过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了东**委会的诉讼请求,该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6,系其公司自行打印的材料,与东**委会无关,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东**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1,系其单方委托鉴定的行为,与西**公司无关,且与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2相矛盾,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东**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2、3、4,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证明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工程在2011年5月被发现存在有房顶损坏、漏水等质量问题,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08年8月28日,东**委会与西**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东**委会为发包人,西**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名称为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工程地点在济渎路与文昌路交叉口西南,结构形式为四层框架,建筑面积为4051.93平方米,工程内容以该商务楼施工图纸为准;工程承包范围为该栋商务楼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所涵盖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8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总价)为4699611元;付款方式为工程主体施工完成,东**委会支付西**公司工程总价40%工程款即187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东**委会扣除10%的工程质保金47万元外,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可在两年以内付清;还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以及工程变更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西**公司委托赵*作为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并带领施工队对工程进行施工。经过一年的施工,工程如期竣工。之后,在东**委会和西**公司均同意的情况下,济源市**询有限公司对东高庄文昌商务楼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决算,并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审计决算意见,确定工程造价为5245756.2元。2011年3月7日,东**委会与赵*、赵*(签订施工合同时为西**公司的代表人)同见证方济源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签订了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赵*承建的东高庄商务楼的付款方式按东**委会与赵*所签商务楼建设合同执行;经决算,该商务楼总工程款为5245756.2元,关于10%的质保金(数额为524575.62元)问题,按双方所签商务楼建设合同,二年内商务楼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524575.62元,帐面工程款21180.58元,两项合计545756.2元一并支付给赵*;质保金日期从决算日期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质保金到期后,如东**委会无正当理由延缓或拒付,由北**办事处协调东**委会从东**委会帐户资金中扣除付给赵*。在质保期间,东**委会发现文昌商务楼房顶损坏、漏水等质量问题,为此,2012年5月10日,双方商定,东**委会同意西**公司支付给其居委会维修款14500元,不再让西**公司进行维修。同日,西**公司支付给了东**委会维修款14500元,东**委会时任支部书记李**给西**公司出具了收到条。质保期间,东**委会未再向西**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质保期届满之后,关于质保金524575.62元和帐面工程款21180.58元共计545756.2元,经东**委会催要,东**委会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委会和西**公司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赵*系西**公司的工程项目部经理,赵*系西**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的代表人,其二人的行为是代表西**公司的,故赵*、赵*在2011年3月7日与东**委会同见证方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的行为,应视为是西**公司的行为。东**委会与西**公司2011年3月7日签订的《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付款协议的约定,本案工程的质保期间为2010年11月18日2012年11月18日。在质保期间,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以抵销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在质保期间,东**委会就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已向西**公司提出过,经双方协商,已通过由西**公司支付东**委会14500元维修费的方式予以解决,除此之外,双方在质保期间未再就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因此,质保期间届满时,东**委会就应当将质保金等工程款支付给西**公司。如果工程质量确实还存在问题,东**委会还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的途径向西**公司主张赔偿,以抵销其应付的工程款,但在其赔偿请求未实现之前,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东**委会在质保期间届满之后以工程质量还存在问题为由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东**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向西**公司履行付清工程款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西**公司要求东**委会支付其545756.2元及其利息,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济源市北**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545756.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7元,由被告济源市**居民委员会负担。暂由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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