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朱**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汉新创建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新创建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武汉新创建设**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