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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诉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同意按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执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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