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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限公司与湖北省**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东**限公司因与湖北省**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东**限公司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东**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汉东**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8元,由武汉东**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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