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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晁全升、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河南裕**限公司预交的12715元、漯河**有限公司预交的1731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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