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莱**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武**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莱**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莱**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莱**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0减半后收取5800元整,由原告天津市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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