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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