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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湖北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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