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汪**已经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汪**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汪**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