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郧县**河村委会因与被申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鄂**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郧县**河村委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2012)鄂**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且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