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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李**、被告**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李**、被告**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本案的简要事实,2007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包建设方提供的图纸内所有的工程内容,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质按期完成了所有的承包工程包括对图纸变更的内容。但在工程结算中,对相关问题存在严重分歧,请求判令两被告按连带责任承付原告工程承包款395508元。被告认为原告的工程总承包款只有853567元,被告已全部付清,没有拖欠原告工程款。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程公司、被告李**与原告陈**之间剩余工程款双方确认为3.4万元,被告扣工程质量维修金1万元,实付原告陈**2.4万元(原告陈**所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由陈**负责),此款在调解书签收后七日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24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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