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