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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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