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原告冯**与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元,鉴定费34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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