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春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与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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