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湖南锦**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锦**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锦**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湖南锦**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