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13元,减半收取30006元,由原告湖**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长沙春**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湘潭**限公司、阳正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费**与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桐**限公司与湘潭市**有限公司、湘潭**药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宁乡华**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卓*与谢**、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限公司诉湖南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长沙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