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6月3日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1元,减半收取2657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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