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诉被告长沙华**限公司、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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