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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整个工程款为58000元,在施工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余欠28000元,在施工工程竣工后的2012年1月15日前付清。经原告多次找被告接取,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00元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周**,乙方邓**,甲方将青龙寨养殖场沥青砼路面施工劳务用工承包给乙方,合同工期为一个工作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程总价为58000元,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30000元,余款在2012年元月15日付清,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20000元/天。工程于2011年11月27日开始施工,当天结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30000元,因余款28000元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双方为此引发纠纷。在审理中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0000元,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本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邓**工程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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