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东屯**限公司与被告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屯**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屯**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32元,减半收取259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16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