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邱**限公司与告湖南**限公司、湖南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邱**限公司诉被告湖**限公司、湖南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2日原告长沙邱**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2元,减半收取4001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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