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邱**限公司诉被告湖**限公司、湖南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2日原告长沙邱**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2元,减半收取4001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