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与被上诉人高仕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仕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0日,被上诉人高**与上诉人德**司国源小区四标段工程项目部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单价按实涂面积每平方33元(不含税)结算。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高**组织进行常德国园小区F栋外墙涂料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德**司根据被上诉人高**的施工进度分三次给高**支付工程款合计200000元。被上诉人高**分三次代上诉人德**司经办缴纳税金合计10771.5元,该税票中的纳税人是德**司。工程完工后,经常德文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并出具咨询报告和证明证实常德国园小区F栋外墙涂料工程施工面积为7805.016平方米。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单价,被上诉人高**应获得工程款为257565.5元(7805.016平方米×33元),上诉人德**司向被上诉人高**支付了工程款200000元后,余款57565.5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德**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高仕兵工程余款及税金57566元,其他无争议。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高**负担,二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湖南德**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