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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杨**与被申请人旷贤府、旷**、常德**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旷贤府、旷**、常德**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常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贺**,被申请人旷贤府及其代理人旷昌远,被申请人蓝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何**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旷**、原审第三人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09年11月19日,一审原告杨**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07年9月19日旷贤府、旷**与蓝**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由一审被告旷贤府、旷**向一审原告支付工程款270万元并赔偿损失120万元,请求判令一审被告蓝**司对以上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常鼎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常*三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被告辩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杨**称,自己和第三人杨**是被申请人旷贤府、旷**、蓝**司之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按份共有的受益人;被申请人旷贤府、旷**、蓝**司之间签订清偿协议,是恶意串通,侵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收益权,应确认无效;被申请人旷贤府、旷**向被申请人蓝**司做出的清偿,也是无效的。被申请人旷贤府、旷**、蓝**司恶意串通,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蓝**司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请求:1、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申请人旷贤府、旷**与常德**限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3、判令被申请人旷贤府、旷**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70万元。4、判令被申请人旷贤府、旷**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20万元。5、判令被申请人常德**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旷贤府答辩称:涉案工程款已经与蓝**司结清,除支付部分现金外,其余以门面抵付,因工程是与蓝**司签订的合同,只与蓝**司结账。被申请人蓝**司答辩称:1、申请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2007年9月19日,蓝**司与旷贤府、旷**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3、涉案工程款已经结算,并已完全履行。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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