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能诉被告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罗**于2013年11月28日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能(反诉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罗**(反诉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的民事权利,原、被告申请撤回起诉和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黄**(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罗**(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18元,由原告黄**(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收取132元,由被告罗**(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