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占道、欧*占聪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占道、欧*占聪以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占道、欧*占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欧*占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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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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