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郴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郴州市x**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