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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黎**参加审判,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零陵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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