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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湖南永**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湖南**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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