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谢**、谢**、谢**、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自愿撤回对被告谢**、谢**、谢**、谢**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谢**、谢**、谢**、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