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四元诉被告唐**、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四元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宋**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四元撤回对被告唐**、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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