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责任公司、第三人秦**、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29元,减半收取3714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