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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635号刘**、钟华山与被告陈**、杨**、龙征军、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钟华山与被告陈**、杨**、龙征军、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四被告从永州市天宇**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学府铭邸青华院C2栋的土地(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2010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挂靠永州**工程公司施工。现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未付,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5万元、利息10万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从永州市天宇**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学府铭邸青华院C2栋的土地,但没有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2010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挂靠永州市**限责任公司施工,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者为永州市**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者为永州市**限责任公司,原告并非工程的施工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钟华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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