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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天**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造成消防工程验收延期的原因在于世**司多次增加工程量而使工期延长;而涉案建筑物消防工程迟延验收合格的原因在于涉案建筑物的主体消防工程也没有完成且存有多处不合格之处,以及世**司疏于整改所致。因此,天**司不应当承担消防验收合格证迟延取得的责任。世**司在2011年10月1日就已开业,其向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公司)支付的租金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不属于因消防验收未合格而导致商场不能正常营业而空置的损失。世**司明知家居广场消防验收未合格,为了不产生空置损失而擅自提前出租使用,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审法院判决天**司承担150万元的违约金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约定,涉案消防工程的施工期为2011年7月9日至2011年9月10日,共60天,施工方应确保消防一次性验收成功。天**司未在指定竣工日期取得消防验收许可证的,应在三天内赔偿世**司1500000元。天**司主张系增加工程量造成其完工和验收申报延误,但在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天**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书面签证手续以确定合理工期,应对该期间迟延申报消防验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天**司存在未完工项目,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未领取消防验收许可证影响了世**司在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7月26日期间合法使用租赁房产并形成经营条件,而在此期间世**司又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逐月向宁*公司支付租金,无论是按照约定租金标准或原审采用的同地段房屋指导租金标准,世**司遭受的租金损失均超出5000000元,即便考虑到世**司对该部分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1500000元的违约金数额仍未过分高于天**司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原审判决已经对此事实认定作了充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原判决天**司应就其违约行为向世**司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天**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天**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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