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黎瑞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下称顺之旅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黎**与顺**公司、张**确认:顺**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之前向黎**支付人民币7万元,逾期支付则按中**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黎**与顺**公司、张**就此案纠纷全部解决。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9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均由黎瑞天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