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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限公司与广州**卫生局、广州**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建**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广州**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建**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广州**心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326元,由原告武汉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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